索引号: | 004502198/2018-01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通知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实施新法规加强饲料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2018〕15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保障饲料质量安全,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2017年以来农业部先后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卫生标准》等法规政策进行了大幅度修订,为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管理法规政策,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农业部于2017年11月30日印发第8号令《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涉及饲料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饲料化验员、维修工、中控工等特有工种人员资质证书的要求,简化了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管道仪表图”等,完善增加了饲料安全生产、粉尘防爆、热敏库(药品库)面积、除尘设备等要求。
1、废止了“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修改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修订了“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4、修改了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二、全面提高饲料卫生水平,实施新的《饲料卫生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7年10月14日批准发布新版《饲料卫生标准》,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全省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单位均应及时实施,各级饲料监管人员应熟练掌握。
新版《饲料卫生标准》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污染物项目,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项目增至无机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和微生物等5类24个,涵盖技术指标164个,其中80%达到全球最严的欧盟标准水平;二是扩大了适用饲料种类,对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实现全覆盖;三是细化了各项目在不同饲料原料以及不同动物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饲料产品中的限量值,修改或增补限量值达百余个;四是结合检测技术的进步,增加和修改了部分项目的检测方法,新标准修改了总砷的限量,删除了原标准对胂制剂的例外性规定,杜绝了胂制剂在饲料中的添加和使用。
三、积极实施新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2017年12月15日发布第2625号公告,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122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点规范了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用量,减少了铜、锌等添加剂量。
各有关企业应结合新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提前修订畜禽养殖阶段的划分,及时调整原料和营养指标,修改企业质量标准和产品标签、外包装。
四、监管与审批挂钩,全面落实饲料质量安全规范
对现有配合饲料(含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在不改变生产、检验设施和人员的情况下,《饲料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续展的,国家级《规范》示范企业两年内、省级《规范》示范企业一年内可提交《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现场审核表,作为现场审核的打分依据;其他企业现场复核验收时,文件制度一项的打分,可将当地《规范》检查分数作为评价参考;对拒绝接受《规范》检查的企业,以及低于60分的问题企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4条第6款不予许可。
五、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落实饲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方面促进饲料生产企业与农牧业深度融合,按照市、县区域内动物养殖需要和饲料产能利用率,科学规划建设饲料生产企业,消减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源和粮食消耗,减量排放粉尘气味,美化饲料厂区环境、推广绿色天然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实施清洁生产,在现代特色绿色畜牧业示范县等项目中,鼓励发展绿色无抗饲料和建设“最美饲料厂”。
另一方面,规范动物养殖场、合作社或养殖集团“自配料”行为,参照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和《规范》要求,适当降低产量规模、硬件设施标准和人员要求,建设地方特色、企业特色饲料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体系,鼓励发展种植—养殖—饲料—食品—休闲旅游一体化的新六产发展模式。
2018年5月3日